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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重大破綻能離婚嗎?「共度1萬年」案沒外遇證據也判離的關鍵

婚姻重大破綻能離婚嗎?「共度1萬年」案沒外遇證據也判離的關鍵

婚姻重大破綻是什麼?桃園地院「共度1萬年」案中,外遇證據不足仍因分居逾3年、互信破裂判准離婚。本文整理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件、分居判斷、唯一有責配偶與親權扶養重點。
吵架後各自坐在沙發兩端沉默的夫妻

重點摘要

婚姻重大破綻是指夫妻間發生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十款以外的重大事由,使婚姻難以維持,夫妻一方可依同條第 2 項請求裁判離婚。2026 年 11 月報導的桃園地院判決中,外遇證據不足以證明婚外情,但法院綜合分居逾 3 年、雙方長期互相猜疑等情形,認定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判准離婚。換句話說,沒有外遇「鐵證」不代表不能離婚,法院看的是整體婚姻狀態。考慮離婚前,建議先整理分居時間、互動紀錄與子女安排,並用合法方式保存資料、諮詢律師。

根據中時新聞網 2026 年 11 月 4 日(台灣時間)的報導,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一件離婚訴訟:一對 2007 年結婚、育有 3 名子女的夫妻,2023 年 6 月妻子懷疑丈夫外遇,要求他離開住處,兩人自此分居。丈夫主張妻子常為薪資與家用爭吵,還在他的辦公室裝設監聽設備;妻子則指丈夫曾在影片中向一名女子示愛,說出希望與對方「共度 1 萬年」之類的話。法院認為丈夫的言行已超出一般異性朋友的界線,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有長期婚外情或性行為;同時考量雙方分居已逾 3 年、長期缺乏信任,認定婚姻已生重大破綻,判准離婚(全案可上訴)。

很多人最先卡住的念頭是:「我沒有他外遇的證據,是不是就離不了?」

這篇文章想陪你把「婚姻重大破綻」這個法律概念看清楚,知道法院在意什麼,也知道哪些做法反而可能讓自己陷入風險。如果你剛發現另一半可能外遇,也可以先讀發現另一半外遇後,第一步該怎麼做?,把情緒與步驟先整理好。

一、婚姻重大破綻是什麼?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怎麼規定

婚姻重大破綻是指:夫妻之間發生了足以讓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,而且這個事由不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十款法定離婚事由之內。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: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」

實務上,法院常用的判斷方式是:婚姻是否已失去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,而且依一般人的標準,任何人處在同樣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。因此它不是看單一事件,而是看整段婚姻的客觀狀態。

吵架後各自坐在沙發兩端沉默的夫妻
當兩個人坐在同一張沙發上卻無話可說,婚姻的裂痕往往早已存在。

二、從桃園地院判決看:沒有外遇證據,為什麼還能判准離婚

依報導,這件判決有幾個值得注意的判斷重點:

  • 外遇沒有被認定:示愛的影片顯示言行逾越分際,但不足以證明長期婚外情或性行為,所以不是以「外遇」作為離婚理由。
  • 長期分居:雙方自 2023 年 6 月分居,至判決時已超過 3 年。
  • 互信嚴重破裂:一方懷疑外遇、另一方指控被裝設監聽設備,法院認為顯示雙方長期互相猜疑,感情與信賴已嚴重破裂,婚姻客觀上難以維持。

以上依報導整理,全案仍可上訴,個案情況不同,不宜直接套用。

三、法定離婚事由與婚姻重大破綻有什麼不同?

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出十款具體事由,例如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等;第 2 項則是概括條款。兩者比較如下:

比較項目 第 1 項第 2 款(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) 第 2 項(婚姻重大破綻)
需要證明什麼 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合意性交 有重大事由,致婚姻難以維持
證據門檻 須能證明性交行為,舉證較困難 綜合分居、互動、信任狀況等整體判斷
期間限制 依民法第 1053 條,事前同意、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逾 6 個月、事情發生後逾 2 年,不得請求離婚 條文沒有同樣的期間限制,但法院會看事由是否持續、婚姻是否仍可修復
誰可以請求 受害的配偶 原則上任一方;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,僅他方得請求

四、分居多久可以離婚?法院判斷婚姻重大破綻常看的因素

很多人搜尋「分居多久可以離婚」,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就一定能離婚。分居時間只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,常見的觀察面向包括:

  • 分居多久、期間是否還有聯繫或共同生活的嘗試。
  • 雙方溝通狀況,例如長期爭吵、冷戰或互不往來。
  • 是否有逾越分際的異性往來、言語或肢體衝突。
  • 破綻主要由誰造成,雙方責任程度是否相當。

建議用日記或時間軸記下重要事件,保留本來就屬於你的對話與文件,日後與律師討論時會清楚很多。若你還在分辨自己看到的是事實還是擔心,可以參考外遇的徵兆有哪些?先分清楚事實與擔心。

穿著大衣的女子獨自走在秋天的公園裡
離開或留下都不容易,先給自己一段安靜的時間整理想法。

五、唯一有責配偶能訴請離婚嗎?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重點

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,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,只有他方能請求離婚,也就是過去常說的「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」。憲法法庭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成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,重點如下:

  • 但書原則上合憲,可保障無責配偶的自主決定,並兼顧子女利益與家庭責任。
  • 但條文不問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過相當期間、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,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,在個案可能顯然過苛,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。
  •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於 2 年內修法;逾期未完成修法時,法院應依判決意旨,就個案審酌是否准許。

六、判決離婚後,子女親權、扶養費與賠償怎麼處理?

判決離婚不是只有「離或不離」,還會牽涉子女與財產。以這件判決為例,3 名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,再分別由雙方擔任主要照顧者;法院考量子女現況、親子依附關係與個別意願,並將接近成年的長女意願納入,判命母親每月給付長女扶養費 7,570 元至成年為止,另安排會面交往方式。

議題 相關法條 重點
子女親權 民法第 1055 條、第 1055 條之 1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,考量年齡、意願、照顧意願與能力等
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第 1056 條 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;精神上損害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
贍養費 民法第 1057 條 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,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
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婚後財產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
母親與成年女兒坐在沙發上相擁
大人的決定,也需要留一個位置給孩子的感受。

這件判決中,監聽設備被法院視為雙方互相猜疑的事證之一,但要提醒:擅自監聽或偷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,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,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;偷裝定位、破解帳號也有相同風險。證據不一定因此被採用,自己卻可能先成為被告。

比較安全的做法是:保存本來就寄給你的訊息與文件、記錄親眼所見的時間地點、向律師確認證據能力,必要時委託合法的專業調查。想了解界線在哪裡,可閱讀外遇證據合法嗎?從近期判決看翻手機、錄音與委託跟拍的界線。

八、婚姻重大破綻常見問題 FAQ

Q1:沒有外遇證據可以離婚嗎?

可以嘗試。即使無法證明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,仍可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主張婚姻重大破綻,由法院綜合分居、互動與信任狀況判斷是否難以維持婚姻。

Q2: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?

法律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就一定能離婚。分居時間只是法院判斷婚姻重大破綻的因素之一,還會一併看溝通狀況、修復可能與雙方責任。

Q3:外遇的一方可以主動訴請離婚嗎?

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,原則上只有無責的一方可請求;但依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,若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、維持婚姻顯然過苛,法院可能個案審酌。

Q4: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?

協議不成時,可向法院聲請,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原則上須先經調解,調解不成再由法院審理裁判。

Q5:偷錄對方講電話可以當離婚證據嗎?

擅自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,證據也不一定被採用,建議先諮詢律師,改用合法方式蒐證。

九、結語:婚姻重大破綻看的是整體狀態,不是單一證據

婚姻重大破綻讓「沒有外遇鐵證」的人也有機會走出名存實亡的婚姻,但法院看的是長期、整體的狀態,也會在意誰造成了破綻、孩子如何被照顧。與其急著抓到某一張照片,不如先把事實整理清楚、守住合法界線。

如果你正在考慮離婚,或想釐清另一半的往來是否已逾越分際,北大徵信可以陪你整理現況,評估規劃離婚、監護權或外遇合法蒐證等選項。我們不保證結果,但會用合法的方式陪你面對,歡迎透過聯絡我們預約諮詢。

參考資料
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取代個案法律、心理或其他專業意見;文中照片為情境示意。

內容更新:2026 年 11 月 4 日 · 涉及個案法律判斷時,請諮詢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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